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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假法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8 07:09:51

国家旅游假法的规定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3、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百分之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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